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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5-10 14:43 -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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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》(国发【2014】43号)文件精神。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,加强融资平台的管理,根据相关金融部门的要求,东安县城镇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。
特此公告。
东安县城镇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
2016年5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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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》(国发【2014】43号)文件精神。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,加强融资平台的管理,根据相关金融部门的要求,东安县城镇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。
特此公告。
东安县城镇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
2016年5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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